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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修人员管理规定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8/11/15 作者: 阅读数:9566
一、凡到我院进修的医务人员由科教科统一接受和安排。其它各部门、临床医技科室不得私自接受进修人员。
二、凡来本院进修的人员,应具有与进修专业相应的学历,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,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,思想好、身体健康(妊娠期间不接受进修)。
三、学员应认真填写“进修人员申请表”,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,交本院科教科审查学 员的业务素质、学历、工作简历、身体况状、进修要求等,合格者发放进修报到通知书。
四、进修学员应按通知规定时间报到。特殊情况不能依时报到的,要事先征得本院同意,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。学员持通知书到科教科办理进修手续,并到财务科交纳进修费后,方可安排到有关科室学习进修。
五、有关科室应根据进修专业要求制订培训计划,指派职业道德良好,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负责带教,保证进修学习质量。
六、在规定进修期限内,不得随意变更进修项目、延长或提前结束学习时间,确有特殊原因,应由有关选送单位出具证明、提出申请,到科教科办理变更(延长或提前〉手续。中途因故中止进修的,概不退回进修费。
七、进修期间应服从医院及所在科室的管理。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项业务和政治学习,党团员应按时参加组织生活。
八、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执行医德规范,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廉洁行医,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。
九、严格考勤制度,原则上不准请事假。确有特殊情况的,三天(包括三天)以内,经科主任同意,报科教科批准。三天以上应由原单位来函联系,经科主任同意后,报科教科批准方可请假离院。请病假凭我院保健科出具证明办理。进修期间凡请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半个月,或请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,即应终止进修学习,医院不负责作进修鉴定,也不发放结业证。因病、事假耽误进修学习的,一般不安排时间回补。
十、本院一般不授予进修人员处方权。在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下,进修生所在科室可提出申请授予进修生处方权,进修生处方权由医务科批准、备案。离院时应办理注销手续。
十一、进修期间成绩突出者予以表扬,医疗作风恶劣、严重违章违纪者,医院可作出终止其进修学习决定。
十二、进修人员未经科主任及科教科等有关部门批准,不得收藏、借用携走我院病历、X 光片、病理切片、书籍、器械等资料和物品,违者终止其进修并追究赔偿。凡损坏医疗器械、 医疗用品、资料等,一律按规定赔偿。
十三、进修期满前一周,做好自我鉴定交科室,离院前3天到科教科办理手续,按期离院。未办妥离院手续的,不签发进修人员鉴定表。